5月内蒙能源价格保持稳定
- 编辑:高唱入云网 - 675月内蒙能源价格保持稳定
同时,还必须在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意义上,追问究竟什么是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
[8]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在卢曼的著述中看到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形象。《生态沟通》是沉迷于宏大、抽象理论的卢曼少见的一部以具体现实问题为主题的著作。
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卢曼在《生态沟通》一书中对现代法律系统的讨论,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用卢曼的话来说:只有法律自己才能说什么是法律。金自宁,单位为北京大学。举例来说,一味指责企业不负责任是无法促使经济系统中的企业在做决定时更多考虑环境影响的,而在法律上提高排污收费,就可以将环境考虑引入经济系统的自主运作。因此,理论上并不能排除如下对可能性的猜测:当前,法律系统内正在出现的种种复杂化,如卢曼提到的(P75)公法的私人执行(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或协商管制(协商制定规则)现象,也许并不止是卢曼所谓的法律负荷过重,而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秩序正在形成?这种可能的新秩序,明显不同于卢曼所提到的政治系统的扩张。
而且,卢曼曾从弗莱堡大学获得法学学位(1949年),毕业后又曾长期从事公共行政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意思不过是,在因功能分化而不再有中心和顶端的现代社会里,政治只是诸多功能系统之一,它并不比其它功能系统更重要,也不比其它功能系统更不重要。法学本科后教育的主要部分应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职能,它与国家司法考试相结合,在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爱因斯坦高度评价这位1916-1939年期间任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布兰代斯给社会的贡献要高于科学家的贡献,因为科学家只能促进人们的物质生活,而布兰代斯却是促进了人们的良知。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于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限定为培养具有……拥有……能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专门人才,将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瞄准培养一流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未来专家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提供系统的法学知识与理论储备、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以及法律专业思维、技能与方法的训练。司法考试制度需要改革,探索和遵循职业考试的基本规律,其目标是将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这是一个涉及法学教育但又超越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工作,需要以法学教育为依托,并对法学教育产生宏观的引导作用。[11]尽管我们不完全赞同这种近乎极端的表述,但认同法律人对正义的实践追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产生了引导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效应。[2]肖金明:《中国法治的曲折进程与完整内涵——阅读〈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有些学者曾将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概括为: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并认为这六个方面的统一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前提。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调整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更具社会竞争力的法科学生的努力,在一些财经类院校和一些高校法学院的特色教育中已经显现成效。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成为正义之师,代表公共良心,因而法律职业成为社会高尚职业,每个法律从业人员都应当对成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而引以为豪,因担负着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良知的光荣使命而引以为荣。不能笼统地讲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已成共识,它不仅要为社会输送大批具有法律基本素养的人才,还应当成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8]参见陈长文、罗智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马英九序:《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
[9]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页。可以借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推动的设立法科大学院作为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专门机构的做法,对正在试点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允许法律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对法律硕士教育的教师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方式等进行全方位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衔接,最终实现法学教育的多元产出、法学人才的多元走向,以及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两元调和。
允许本科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将使一些办学条件有限的学校走进法学教育的另一个误区,学生从入校开始,即确定以司考为目标,专业学习受司法考试引导,司考辅导学校现象将无可避免。教育和训练是政府、职业界和大学试图用来提升道德能力的两种最重要的现代技术。
如果没有道德良心来对一个人的行为举止加以规范的话,那些才智逼人的天才之士也完全可能误入歧途,变得一无是处。这就为各类法学教育形成了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良心是基础性的社会伦理概念,良心文化是社会善良和正气的基础。其他的就业选择大致是国家公务员25%,学业继续深造15%,40%的毕业生进入银行、保险业、企业等从事法律服务,另有5%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基本无关或较少关联的工作。[8]美国水门事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法律人的道德追问都说明,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7]比如,对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和不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应当区别对待。
[7]分次性考试可以参照日本的经验。[15]除法科学生入学宣誓或毕业宣誓仪式外,大学文史底蕴的浸染、良好的院风熏陶、专门的法律伦理训练以及有组织的司法实践体验等,都是强化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公共精神、正义、良知与荣誉的有效修养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不可能一味地迁就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它以法学教育为依托,以法律职业从业的基本条件为标尺,架设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法学教育规模发展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存在矛盾,大学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法学教育自身存在不少缺陷。
但如果我们超越传统的就业面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服务行业,将成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广泛领域,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实际上是非常广泛的。就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的讨论应当以法科学生为主,并允许学生参与课程的具体设计,法律伦理课程应当赋予法科学生学习者、研究者、讨论者、演说者等多重角色,以产生实在的课程效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司法考试制度在英美国家表现为律师资格考试,在日本、德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则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统一考试。参见李仁玉等:《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29页。
既不能使法学教育离开自身运行轨道以顺应当前司法考试的要求,又不能无视司法考试从而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不相干,必要的法学教育改革对维系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联系性具有重要意义。超过一半以上的考生参加过社会或法律院校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辅导班,律考或司考合格者中的一半以上参加过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司法考试辅导甚至一度成为社会关注度和赢利度极高的行业。
在日本,为参加司法考试而利用司法考试补习学校的现象更为普遍。[14]在中国,法律职业毁誉参半,已经伤害了这个群体的形象和尊严。
[5]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8月14日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法学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应当以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为前提和基础,这是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
鉴于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的现实,如把法学教育局限在职业教育上,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既需要普通法律人才,又需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还需要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反思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探求和遵循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对完善法学教育体制,提升法学教育质量,促使法学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和政治、法治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
不仅如此,国家司法考试还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样的比例在不同的高校会有差别,但从整体上看,每年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科学生的比例大致在10%左右。
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催生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现象。法律伦理应当视为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
实践正义是一项复杂的事业,它仰仗法治、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和法律人的道德,公共政策、社会核心价值、法律人的道德与法治、正义一脉相承,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理。[6]长期以来,一些师范类学校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甚至成立法学院,其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备受质疑,不仅因为这类学校的法学教育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比如师资力量,还因为其办学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学生一入校即以考研为目标,本科专业学习受其他大学研究生考试引导,成为一种特殊的应试教育。